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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人民政府2022-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发布时间: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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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全县森林防火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天气气候变化和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延长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需延长森林防火期和调整高火险期的,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200米内的范围均为森林防火区域。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禁火令,划定森林禁火区,规定森林禁火期,禁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防火区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二)防火期内确需生产性用火的,按照“承诺制+备案制”规定,在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和专人现场监管前提下,按照“四定一灭”(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火灭)方式组织实施,做到火灭人走、安全可控。

(三)按规定在林牧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和设置“防火码”,在关键时节应当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增设临时检查站,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防火区,防火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配置防灭火装置。

凡违反本防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一律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要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要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实施分级分区精准管控

各乡(镇)根据全县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级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草)员制度,落实煨桑点、朝拜人员烧茶点、坟地墓地包点制度,实行网格化、台账化、审批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督导;在森林高火险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组包户、户包人、护林(草)员包山;行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景区管理局和各乡(镇)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防住火。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建立联防联控责任机制;林区和草场毗邻单位应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火期内,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依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按照“三先四不打”原则,在具备条件和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八、加强督促检查

各乡(镇)、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草局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法严肃问责。

九、迅速报告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或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违规野外用火举报电话:0837-2522131

金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9日

《金川县人民政府2022-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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