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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人民政府2022-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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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金川县人民政府2022-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二、目标任务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全县森林防火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天气气候变化和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延长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需延长森林防火期和调整高火险期的,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200米内的范围均为森林防火区域。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禁火令,划定森林禁火区,规定森林禁火期,禁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防火区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二)防火期内确需生产性用火的,按照“承诺制+备案制”规定,在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和专人现场监管前提下,按照“四定一灭”(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火灭)方式组织实施,做到火灭人走、安全可控。

(三)按规定在林牧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和设置“防火码”,在关键时节应当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增设临时检查站,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防火区,防火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配置防灭火装置。

凡违反本防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一律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要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要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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