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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8934369N/2026-00009
  • 公文种类: 通知
  • 文       号: 金川府办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 金川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6-04-23
  • 成文日期: 2026-03-06
  •  有 效 性: 有效

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县困难农牧民群众大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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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金川县困难农牧民群众大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件:金川县困难农牧民群众大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6日

附件

金川县困难农牧民群众大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落实州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和州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大会精神,建立困难农牧民群众大病救助制度,成立金川县困难农牧民群众大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为规范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阿坝州困难农牧民群众大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行)》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基金适用于纳入金川县群众工作“石榴籽”工程重点帮扶对象中,家庭医疗相关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较高的困难农牧民家庭。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与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坚持救助能力与筹资规模相适应;坚持分级救助与统筹相结合。

第四条 救助基金坚持“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严格审核救助享受人员资格,按标准予以救助。

第二章  基金筹集管理

第五条 救助基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其他合规资金。

向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筹集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引导。

第六条 县级财政通过专项预算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救助基金的支付。救助金额超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慈善资金之和,按比例分配,结余结转次年使用。

第七条 其他资金以实际注入为准。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八条 救助对象为纳入阿坝州群众工作“石榴籽”工程重点帮扶对象的农牧民家庭,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金川县户籍;

(二)参加金川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

第九条 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以及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的费用,不能纳入报销的检查检验费用及因就医产生的附加费用(附加费用按照阿坝州群众工作“石榴籽”工程入户采集摸排表名词解释汇编以及《阿坝州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农牧民大病救助基金申报材料的通知》确定)。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给予救助:

(一)治疗期还未结束,以出院时间为准计算救助年度;

(二)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三)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通过现行各类医疗保障政策报销后,按照比例给予救助。

(一)救助流程。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含各类商业保险和其他慈善救助)→救助基金”流程进行救助

(二)救助标准。设置10000元的救助起付线,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未达到500元的不纳入州、县级层面救助。按照以下比例给予救助:

10000元(含)以上至50000元部分救助25%;

50000元(含)以上部分救助35%。

王某家庭自付费用共计95000元,扣除起付线10000元后纳入救助金额85000元,救助金额为:40000元(50000元-10000元起付线)×25%+45000×35%=25750元

(三)救助方式。按自然年度为救助周期,次年1月10日前提交完整资料,逾期不予受理,次年1月25日前完成上年度救助,当年治疗期还未结束,以出院时间为准计算救助年度。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户主本人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公示→县级复核→州级审定→支付兑现”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核。

(一)本人申请。困难农牧民群众患病住院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以及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费用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后符合救助基金范围的,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凭证、自费医疗费用凭证及医疗附加费用证明(佐证)资料,在乡镇(社区)人民政府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

(二)村(居)委会初审。申请表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出具审核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对提交各类住院材料等的真实性逐项审核。审核符合条件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拟申请的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后公示无异议出具“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四)县级复核。县级卫生健康、财政、医保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项目救助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结算单、银行卡复印件、出院证明、医疗救助结算单等),联合审核确定救助名单、金额。

(五)支付兑现。县财政局将联合审定的救助资金下拨至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对公账户。县卫健局在收到资金后及时通过“一卡通”社会保障卡(已激活金融功能)兑现,并留存银行支付凭证。

第十三条 各乡(镇)、村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规范、快捷、便民”的要求接收申请资料,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救助对象自2026年1月1日入院起执行,对符合救助要求的对象,次年1月10日前提交完整资料,次年1月25日前完成救助基金发放工作。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救助活动。

第十五条 进一步健全资金基础台账,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资金基础台账,有效甄别享受救助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救助基金纳入年初预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作为救助基金的管理主体,根据筹款需要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金川县慈善总会合作募集捐赠活动,并实施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各乡(镇)、村负责政策宣传到户、组织申报、审核工作等。

第十七条 做好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申报、审批、统计、总结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季度组织救助基金申报、审批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救助基金审批汇总材料。县卫健局次年3月20日前开展救助基金统计、总结工作。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益,让受助人群真正体会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关爱,救助基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开展绩效评价与财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救助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州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政策调整执行。

《金川县困难农牧民群众大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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