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四川省阿坝州金川县大中型水电工程农村移民逐年货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四川省阿坝州金川县大中型水电工程农村移民逐年货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四川省阿坝州金川县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规范农村移民逐年货币补偿安置的实施,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恢复和提高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省政府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等,结合金川县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逐年货币补偿安置应坚持移民自愿选择、以耕园地为依据基础、补偿兑付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 逐年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是大中型水电工程在遵循依法补偿的原则下,对需安置的对象按其耕园地面积和年产值标准计算费用,逐年兑付的生产安置方式。
第四条 金川县大中型水电工程农村移民选择逐年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逐年货币补偿安置费用计算的基础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大中型水电工程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纳入逐年货币补偿的耕园地;水库影响区受影响需补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纳入逐年货币补偿的耕园地;远迁、扩迁人口且生产安置采取逐年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规划安置标准推算的耕园地。
第六条 逐年货币补偿安置可单独选择逐年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也可选择少量土地和逐年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由移民自愿选择。
第七条 采取逐年货币补偿安置的,应在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中明确纳入逐年货币补偿的耕园地面积及起始兑付时间。单独选择逐年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纳入逐年货币补偿的耕园地面积为被征收、需补偿或规划安置标准计算的耕园地面积。选择少量土地和逐年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的,纳入逐年货币补偿的耕园地面积需扣减已配置的耕园地面积。
第八条 因分户、销户等导致逐年货币补偿的权益变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兑付标准及期限
第九条 逐年货币补偿兑付标准按政府公布实施的征收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未公布耕地年产值的按照公布的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并随公布实施的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条 逐年货币补偿兑付标准执行单元以耕地年产值的公布实施单元为准。
第十一条 逐年货币补偿费用起始兑付时间以移民安置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为准,兑付年限暂与大中型水电工程运行期一致,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逐年货币补偿费用管理工作应符合《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逐年货币补偿费用概算内资金来源于被征收、受影响需补偿耕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按规划安置标准确定的生产安置费用;概算内资金使用完后由项目法人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逐年货币补偿费用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议定分配方案,逐年货币补偿费用分配方案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县移民管理机构核定后作为兑付的依据。逐年货币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有调整的,应在当年10月前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议定新的逐年货币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并按程序上报核定。
第十五条 县移民管理机构每年10月随年度资金计划逐级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申请次年逐年货币补偿费用,根据年度资金计划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下达至县移民管理机构。由项目法人另行筹集的逐年货币补偿费用,项目法人按核定的逐年货币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总额按年度资金计划拨付。
第十六条 逐年货币补偿费用由县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核定的逐年货币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移民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兑付至移民户,原则上在当年12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年度逐年货币补偿费用兑付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 县政府负责逐年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工作,对接项目法人并督促其按时拨付另行筹集的逐年货币补偿费用。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核定逐年货币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兑付逐年货币补偿费用。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逐年货币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村民委员会组织议定本村逐年货币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并上报。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配合县移民管理机构做好逐年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工作,负责按期足额支付逐年货币补偿费用,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做好技术归口和标准把关工作,配合县移民管理机构对逐年货币补偿费用分配方案进行审核;综合监理单位做好移民安置协议签订,资金拨付、兑付的监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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