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为帮助被征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工作人员及相关公众全面理解《金川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的核心内容,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及征收程序要求,现就方案重点条款及实践操作要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金川县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涵盖土地、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构筑物、青苗等)的补偿,以及被征收人的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事项。需特别说明的是:
1.已发布生效的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仍按原标准执行;
2.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金川县城市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3.大中型能源、交通、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按国务院及省政府专项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方案明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需遵循“依法合规、补偿到位、妥善安置”“公开、公平、公正”的总体原则。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征收,特别强调“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底线要求,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益。
二、征收主体与实施部门
金川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批后实施工作。拟征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部门,承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主要程序与核心规则
(一)预公告与暂停手续
征收启动阶段,金川县人民政府将发布征地预公告,明确征收范围、目的及土地现状调查安排(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将暂停办理新批宅基地、房屋改建扩建、户口迁入(特殊情形除外)等8类手续,防止抢栽抢建、突击分户等不当行为。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国家、省州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土地现状调查与补偿安置方案拟定
土地现状调查需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青苗等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调查结果需公示并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征收实施部门联合村社干部确认或公证保全)。
县人民政府将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及调查情况,组织多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对象、社会保障等内容)。
(三)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
被征收人需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按期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征收实施部门(属地乡镇政府)将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费用支付、土地交付等内容;为提高效率,方案支持“预签约”模式(在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即可预签)。
(四)强制执行程序
对已签约但未按期腾退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县人民政府可作出履行协议决定;被征收人既不履行也不复议/诉讼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未签约的被征收人,若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腾退且未复议/诉讼,经催告后同样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补偿范围与不予补偿情形
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及装饰装修补偿、青苗补偿、搬迁费、过渡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7类(具体见方案第十七条)。
不予补偿情形: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的林木、建筑物,非法建设的构筑物,以及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如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具体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2.房屋重置价值、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3.装饰装修补偿: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搬迁费:农村村民住宅按6000元/户一次性计发。
5.过渡安置费:选择货币或房屋置换安置的,按560元/人/月计发12个月;超期未提供安置房的,双倍发放至安置到位。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过渡期内按560元/人/月计发,超期未提供宅基地的同样双倍发放,交付后另计发12个月建设过渡期费用(超期不补)。
6.停产停业损失:合法登记的生产/商业房屋,按前一年纳税情况或评估结果确定;住宅改商用且取得合法手续的,参照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经营损失补助(无手续的不予补助)。
五、人员安置与住房安置
(一)人员安置对象认定
安置对象包括6类人员(见方案第四十一条),主要涵盖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且履行成员义务的农业人员、因婚嫁/生育新增的成员、现役士兵(未岗位安置)、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等。名单需经村集体申报、乡镇审核公示、县自然资源局核定后,报县政府审定。
社会保障: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将按《阿坝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通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社保费用。
(二)住房安置方式与标准
住房安置对象扩展至7类(见方案第四十三条),包括未享受过拆迁安置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户无房户”、异地搬迁人员等。安置方式分为三种:
1.房屋置换安置:按30平方米/人基本套内面积置换(3人及以下按3人计算),超面积部分按评估价补差价;放弃部分不补差价(因征收人原因无法满足基本面积的,按评估价互补差价)。安置房交房后,物业费、停车费由被征收人承担,维修基金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宅基地安置:需先支付房屋重置价及装修评估价补偿;征收人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安置宅基地(按阿坝州宅基地面积标准执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审批取得的房屋原则不适用(实行货币安置)。
3.货币安置:支付房屋重置价补偿,并按区片情况发放购房补助、基础设施配套补助;商业用途房屋原则实行货币安置(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六、奖励机制与责任义务
(一)奖励标准
为激励配合征收,设置签约奖励与搬迁奖励:
1.签约奖励:签约起始日1-15日签约,奖励10000元/户;16-25日签约,奖励7500元/户;26-30日签约,奖励5000元/户;30日后签约无奖励。
2.搬迁奖励:搬迁起始日1-10日完成搬迁,奖励10000元/户;11-15日完成,奖励7500元/户;16-20日完成,奖励5000元/户;20日后无奖励。
奖励须在腾房交地并验收合格后发放。
(二)各方权责
被征收人义务:配合调查(可委托代理)、按时搬迁并保持房屋结构完整、移交权属证明、诚信申报(弄虚作假需退赔,构成犯罪的追责)、不得暴力阻碍征收(违者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人义务:按协议支付补偿费用、按时交付安置房/宅基地、确保安置房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其他重要事项
1.方案时效:自2025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国家、省州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2.争议解决: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或向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方案通过细化程序规则、明确补偿标准、保障安置权益,既规范了征收行为,也为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清晰指引。相关主体可结合自身情况,对照方案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确保征收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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