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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登山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试行版)

发布时间: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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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川县山地户外活动管理,规范山地户外活动秩序,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山地户外运动与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412号令》《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体规字〔2022〕4号)、《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阿坝州全民健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金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运动是指开展登山、徒步、露营、攀岩、攀冰、穿越、漂流等山地户外运动及相关赛事活动、健身和拓展训练等活动,户外参与者是指开展户外运动的团队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川县辖区内组织、参与户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管理服务。

第二章  户外运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户外活动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自律自治制度,应当在体育行政部门和需开展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报备,依法开展活动。在没有取得相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严禁组织开展所有户外运动项目。

金川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县域自然资源、生态保护要求及户外活动需求,划定提供攀登和徒步的山峰线路名录(含海拔标注、所属区域、开放季节),经阿坝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及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由金川县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山峰,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攀登活动。

    第五条  为规范户外活动组织管理,保障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组织开展户外活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活动发起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组织。

(二)组织户外活动时,应根据活动规模足额配备持有省级及以上行业单项运动协会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高山协作、高山向导、中级及以上户外指导员)。一名持证人员最多带领七名队员,但必须增设一名持证安全员。

(三)组织登山、攀岩、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组织单位需具有或聘请持有省级以上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从业证书,按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核程序和标准执行;

(四)参加户外活动的团队所有成员须提供一年内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报告,无严重障碍性疾患;

(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根据户外活动组织规模、地形等补充配备救援队、救护车、救援车等保障救援设备,做到统一调配、保障有效。

    第六条  组织户外活动实行备案登记制。

(一)体育行政部门可委托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线路勘察,户外场地装备器材的检测,安全评估及监督和户外活动的日常报备与管理。

(二)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州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开展山地户外活动,普及山地户外知识,提供救援人员专业培训和救援服务。维护山地户外活动组织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

(三)首次举办一般小规模、短期大众化户外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实施前,按照《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逐级向县、州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活动组织者在第一次按照程序申请备案后,再次组织类似活动前,可采取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报备登记。组织县级或者以上级别户外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实施前20天,向所在地相应级别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第七条  申请举行户外活动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 

(三)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简历;

(四)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五)户外运动从业人员等资格证书;

(六)户外活动计划书,包含具体活动内容、线路图、举办地、天气气象和救护及车辆配备情况等(应急通讯电话、使用无线电台频率及相关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七)装备清单;

(八)参加活动人员的保险单、参赛协议; 

(九)活动前召开行前会议,风险告知,并签署风险告知书。

(十)活动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疫情防控预案、安全处置预案、安全评估报告、“熔断”机制等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户外活动计划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由活动发起单位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下发的《户外活动批复》到其他主管部门(公安、环保、应急、交通、林草、中和执法局、卫生局、活动所在地乡镇、各级保护区等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第九条  户外活动批准或备案后,如需变更活动时间、路线、参与人数等关键信息的,应当重新申请批准或变更备案。

第十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户外活动发起单位或个人提供山峰资源、气象条件、路线风险、安全提示等咨询服务,并公布户外活动线路及相关信息。

山峰所在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山峰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所有活动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安全警示、环保监督、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户外活动规范与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户外线路确定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需对确定的户外线路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县域边境,凡是路线途经金川县县域内,需向金川县体育行政部门和线路途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第十二条  在金川县境内开展户外运动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单位,须严格遵照省级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相关要求执行。赛前应制定专项组织方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针对赛事举办过程中易引发公共安全及参赛者人身安全风险的各类情形,制定涵盖医疗、救援、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完善赛事“熔断”机制,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相关方案及预案须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充分履行风险告知和安全提示义务,要求参赛者签署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承诺书;社会力量举办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主动告知当地体育部门,体育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给予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赛事活动主办方应为赛事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为参赛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开展户外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民族习俗、宗教信仰;

(二)遵守有关安全警示规定,对暂时限制、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三)禁止在户外活动区域内安放纪念标志和其他物品;

(四)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五)未经批准,不得采集动物、植物、矿物及其他自然标本;

(六)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七)对户外活动中产生的废旧装备等物品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应符合环境卫生及保护规定。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从事户外活动经营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配备合格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徒步团队应当保持徒步路线及营区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徒步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废旧装备、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对可降解垃圾应采取就地无害化处理,不可降解垃圾必须全部携带下山并按规定分类处置。地方有具体环保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组织户外活动单位应落实“安全第一”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一)设立安全责任人、安全检查员,防范和保障户外活动安全。

(二)活动组织单位必须依据活动情况,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并负责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对活动安全进行评估,列出户外活动必要的安全装备清单,并做好行前检查工作。

(四)保障活动安全,选定安全的营地,预防落物、雷电、山洪等危险因素。 

    第十八条  户外参与者应当具备对户外活动的风险认知和应急自救能力,做好知识、技能及装备等方面的事前准备,采取必要安全预防、保护措施,并承担活动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户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户外事故救援工作。户外事故救援活动应当在保证救援者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条  户外参与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组织和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户外活动;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警示规定从事山地户外活动;

(三)对采取的暂时限制、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不予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实施标准,予以行政处罚:未经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山地户外活动的;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户外活动,或隐瞒户外活动计划,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且未重新报批的;

(二)擅自转让山地户外活动许可、教练证、向导证、领队证的;

(三)变更山地户外活动时间、地点、路线、未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重新审批的;

(四)发生意外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五)私自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参加山地户外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形者,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捕杀或损毁野生动物、植物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采集动物、植物、矿物标本或其它自然标本的;

(三)未及时清理活动中产生各类垃圾的。

(四)违反规定燃放明火、烟花和危险爆炸物的。

第二十三条  户外活动发起单位或个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体育、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山地户外活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来我县参加户外活动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来我县参加户外活动,按《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管理办法》及行业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川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金川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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