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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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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金川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拟定了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范围、现状及面积

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项目涉及水库淹没区、移民工程区,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结果,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观音桥镇麦斯卡村、斯滔村、麦地沟村,集沐乡业隆村,具体征收范围、面积详见《双江口水电站淹没区和移民工程建设区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土地情形。具体用途为水库水面及移民工程搬迁复建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金川县区片综合地价。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有关规定标准直接对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兑现补偿。

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安置方式

该项目安置方式及保障措施根据《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项目移民安置规划(修编)》(审定本)及《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项目移民安置规划(修编)(审定本)>审核意见的函》(川水函〔20221679号)执行。

五、听证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川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补偿安置登记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金川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告发布期满后,由金川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附件:双江口水电站淹没区和移民工程建设区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附件:双江口水电站淹没区和移民工程建设区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金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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