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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渡河金川水电站金江居住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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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金川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拟定了大渡河金川水电站金江居住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的土地位于阿坝州金川县咯尔乡金江、沙耳乡沙耳尼村,总面积9.4651公顷

(一)咯尔乡金江村

拟征收咯尔乡金江面积8.7208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集体农用地8.7208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4.1864公顷(水浇地3.0368公顷、旱地1.1496公顷)、园地4.28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01公顷,建设用地0.192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沙耳乡沙耳尼村

拟征收沙耳乡沙耳尼村面积0.7443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集体农用地0.7443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旱地)0.2729公顷、园地0.4327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0387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渡河金川水电站金江居住区建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金川县区片综合地价。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有关规定标准直接对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兑现补偿。

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安置方式

该项目用地涉及安置人员,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大渡河金川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报告(审定本)的批复》(川水函〔20211143号)通过逐年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听证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金川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补偿安置登记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金川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告发布期满后,由金川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金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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