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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3.30”警示日、清明节期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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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4年“3.30”警示日、清明节期间

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3.30”警示日、清明节即将到来,上山祭祖、违规燃烧香蜡纸钱等行为将大幅度增加,森林火险等级高,野外各种民俗用火、生产生活用火增多,加之当前正是我县旅游高峰期,踏青旅游人员较多,森林火灾隐患加大,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遇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近期全省火灾教训和各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3.30”及清明节期间森林

第一,禁火期:2024年3月30日—2024年4月6日。

第二,禁火区域:金川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林、集体林、封山育林区、草原以及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地段,为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区。

第三,在禁火期内,进入禁火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禁令:

(一)进入林区和草原所有人员车辆必须接受登记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

(二)禁止在禁火区及其边缘地带吸烟,上坟烧纸、燃放鞭炮,以及烧火驱兽、野炊、取暖、烘烤林副产品和夜间点火把照明等一切非生产性用火,在县域内禁止贩卖和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等。

(三)禁止在禁火区烧草、烧荒、烧灰积肥、烧田边、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个别特殊原因需要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提供用火申请、用火方案,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四)全县居民、所有单位、机关、学校、社会组织要切实做好对子女、职工、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禁止小孩、学生和聋、哑、呆、傻人员用火、玩火或使用其他着火器具、用具,严格监护责任,强化火源管理。

(五)因工程需要,在林区及草原地带架设输电线路、勘查、施工等活动的,应当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提供防火方案,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扑火准备。

(六)禁火期内各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及时增加护林力量,对入山要道、重点部位、山火高发区增派专人看守,严格巡护制度。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和有关扑火责任单位,要不断完善扑火处置办法,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人力、物资等储备。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及时科学组织扑救,努力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禁止老人、未成年人、智障人员以及孕妇参与扑火。

第四,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违反本禁令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第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2522131。 

金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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