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讨论和决定本系统、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项。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
(四)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组织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受理违反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三)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
(四)负责加强并指导做好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涉及领域的专项、重大执法活动。
(五)负责承担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盐业等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六)负责承担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市场等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并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七)承担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道路运政等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承接州交通运输部门下划的公路路政执法职责。
(八)负责承担种子(食用菌)、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动植物检疫、水产渔政、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农村合作经营等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九)负责承担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十)负责承担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房屋破墙开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乡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集中行使城乡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排放城市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堆放、倾倒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无照商贩和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公文运转、文件起草、会务组织、档案保管、信息报送、新闻宣传、公章管理等工作;负责目标绩效考核相关工作、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保密、政务公开、后勤、党建、信访、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安全生产、工会、妇联等群团工作。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统筹协调其他综合性、临时性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单位内部审计、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及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编报工作;负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等各类票据管理;负责执法装备、设备、器材的统筹计划、购置和管理工作等。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查;负责拟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的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综合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及重大案件的调查、审核、报备和组织听证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执法人员证件、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与法制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业务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涉案物资管理和罚没物资处置;负责案件统筹管理及案卷评查相关工作;负责督促案件录入系统;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各中队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负责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制定全局综合执法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单位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工作;负责职责边界划分和办案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指导、监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能执行情况;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全局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人员的应急指挥调动。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9名,设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1名。负责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和跨区域大要案件、疑难案件、县级有关部门移送的应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中队查办的案件;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食品经营、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商品计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承担“春雷行动”相关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3名,设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1名。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关于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政策;履行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法查处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网吧、网络文化、美术品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印刷、复制等新闻出版行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损坏和破坏广电设施,妨碍广电设施安全,阻碍广电设施设立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互联网及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和文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旅行社、导游等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扫黄打非”相关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2名、事业编制(参公)3名,设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1名。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州、县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依法统一行使县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海事和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依法查处辖区内非法运营客运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点违法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县级客运站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等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县级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县区内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本县辖区内三级及以下的县道、乡道、村道工程项目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办理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举报的调查、处理、回复等相关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7名,设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1名。负责贯彻执行和宣传有关农业、畜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所有行政处罚权;依法对全县农业领域种子(食用菌)、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动植物检疫、水产渔政、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经营等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执法检查;依法对县内上述领域发生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查处,受理涉及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打击坑农害农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行为。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核定事业编制(参公)6名,设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1名。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损坏、拆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破坏河道设施,向河内排污、倾倒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违法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房屋破墙开店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乡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依法查处城乡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法律法规授权或相关单位委托的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乡镇派驻3个综合执法中队。
金川县勒乌综合执法中队。辖8个乡镇(勒乌镇、河西乡、河东乡、沙耳乡、咯尔乡、庆宁乡、集沐乡、卡拉脚乡),核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4名,其中: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1名。
金川县观音桥综合执法中队。辖6个乡镇(观音桥镇、二嘎里乡、俄热乡、毛日乡、阿科里乡、撒瓦脚乡),核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4名,其中: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1名。
金川县安宁综合执法中队。辖5个乡镇(安宁镇、卡撒乡、马奈镇、曾达乡、独松乡),核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4名,其中: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1名。
第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股长)。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中队5个,核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21名,事业编制(参公)9名。派驻乡(镇)综合执法中队3个,核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2名。其中: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中队和派驻乡(镇)综合执法中队共计核定股所级领导职数16名(中队长、副中队长)。
第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金川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金川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3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金川县勒乌镇沐林街5号1栋
邮编:624100
夏季周一至周五
冬季周一至周五
联系方式:0837-2523005
马定发 金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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