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简称金川县市政服务中心)为县政府其他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县政府要求,负责草拟本县城市环卫、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工作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对涉及城市公用事业服务的各项工作进行综合协调,配合县住建局开展对城乡市容环境、市政设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负责数字化(智慧化)城市管理模式的组织、试点和实施工作。
(三)负责城乡综合环境整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城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依法对城乡环境卫生实施检查;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和实施的检查工作,参与城乡新建、改扩建项目中的市容环卫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核和实施检查工作,负责城乡城市道路的冲洗洒水和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负责机动车清洗、环境卫生的检查工作;建筑垃圾和建筑渣土运输、消纳等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定点。负责县城卫生清扫、排污管理、环卫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市容市貌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实施对城乡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和利用城乡城市道路设置建筑物、构筑物(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除外)的临时占用行为。
(五)负责全县停车场(库)、菜市场(以下简称“两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布点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两场”建设的配套政策;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占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规划定点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占道农贸市场、夜市、大棚市场、摊区的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城乡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实施的协调,定点设置的审查和实施检查;负责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对利用园林绿化设施、市政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占用城市空间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提出纠正意见;研究拟订全县照明的实施办法;负责城区路灯规划和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组织、协调、检查城市照明工程建设。
(七)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和养护维修;负责对城市道路挖掘、依附城市桥梁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以及超重车过路(桥涵)的检查工作;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竣工移交。
(八)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城乡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受理居民有关城乡城市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和群众投诉。
(九)负责组织城乡市容环卫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城乡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资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城乡市容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开展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和建设方面的违法行为日常检查工作。
(十一)开展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危害路灯、防洪堤坝、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方面的违法行为日常检查工作。
(十二)开展对损坏、危害城市供水、公共设施、场地、破坏城市市容方面的违法行为日常检查工作。
(十三)开展对擅自占用、损坏、拆除公共设施、场地、破坏城市市容方面的违法行为日常检查工作,对店外店进行清理规范,负责对街道及亮化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十四)开展对损坏城市绿地和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方面的违法行为日常检查工作。
(十五)开展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和预售商品房等城市房地产建设管理的违法行为日常检查工作。
(十六)开展对乱堆乱放、泼洒施工渣土、建筑材料和施工扰民方面的违法行为日常检查工作。
(十七)指导城镇燃气、热力(供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含城市公厕)、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景观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广告(含雕塑)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园林城市系列创建和城市人居环境示范奖创建工作;指导城市生态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城市风貌管控、城市设计等工作。
(十八)开展其他涉及城市建设方面的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设以下机构:办公室、市政服务股、城市综合服务股;
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副科级事业机构);
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股级事业机构)。
办公地址:金川县勒乌镇新街18号。
邮编:624100
办公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
8:30—12:00,15:00—18:00
冬季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837-2538111
领导简介:
韩东明 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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