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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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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全县广大市民、业主(住户)、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企事业单位: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飞线及入户充电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危及全体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金川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事故案例警示案例一:20231228日,北京市朝阳区一自建楼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5人重伤。经调查,火灾原因系孟某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慎引发火灾。目前,犯罪嫌疑人孟某因涉嫌失火罪被提起公诉。案例二:2026212日,四川南充某小区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造成2辆电动自行车及1辆轿车被烧毁。经查,火灾系住户违规飞线充电,充电的插线板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案例三:近日,四川广安某小区一车主违规飞线给电动三轮摩托车充电,引发电气短路酿成火灾,烧毁多辆车辆及充电棚设施,该车主赔偿损失并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二、相关法律责任(一)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导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四)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三、消防安全提示严禁进楼入户:禁止将电动车及电池带入住宅、楼道、电梯等区域。严禁私拉飞线:杜绝从家中、阳台私拉乱接电线充电,避免线路老化、拉扯破损引发起火或触电。严禁违规充电:不使用非原装、三无充电器,充电时间不超过8小时,避免夜间无人看管时充电。严禁违规停放:不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不遮挡消防设施,保障救援和逃生通道畅通。严禁擅自改装:不私自改装电动车电池、电机,不更换超标电池,杜绝安全隐患。严禁忽视隐患:定期检查电池、线路,发现异常立即停用更换;购买认准3C认证产品。

金川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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