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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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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

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

为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用工成本,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县已同步启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助适用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政策规定的民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外资企业参照本公告执行。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不纳入本次补助适用范围。

二、补助享受条件

政策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补助: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为本单位生育女职工落实现行生育休假政策;

(三)以单位形式,为生育女职工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生育休假期间存在欠费的,用人单位需完成欠费清缴后,方可申请补助。

三、补助标准

每名生育女职工对应一次性补助标准,按照生育当月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执行。2025年度补助标准为每人2200元,后续年度将根据四川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调整情况同步动态调整。

四、申请时限及渠道

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补助申请。

(一)线上申请渠道: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二)线下申请渠道:金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金川县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窗口)。

五、政策适用时间

用人单位女职工在20251128日(含当日)之后生育子女,或20251128日仍处于生育休假期间的,可按照本公告相关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六、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金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837-252180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231日,由金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金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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