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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城市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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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县城市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为帮助征收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及相关公众全面理解《金川县城市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的核心内容,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及征收程序要求,现就方案重点条款及实践操作要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金川县城镇范围内因城市更新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个人房屋的情形,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二)基本原则

方案明确征收补偿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并强调“先补偿、后搬迁”的实施要求,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合规,补偿结果公平公正。

二、征收主体与实施部门

金川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被征收房屋涉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属地乡镇等部门协同配合,依法调查处理未登记建筑等事项。

三、主要程序与核心规则

(一)征收范围与禁止行为

征收范围以金川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为准。自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用途或突击转让、分户等行为,违反规定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评估机构选定与评估流程

1.评估机构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后15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以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全程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2.评估结果异议处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确保评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

3.面积争议处理:无权属证明但经认定应补偿的房屋,面积以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三)被征收人认定与权属争议解决

1.权属确认依据:已登记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簿记载为准(证载与登记簿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簿错误);未登记房屋需经多部门联合调查认定,合法建筑或未超期临时建筑予以补偿,违法建筑或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权属争议处理: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为保障征收进度,争议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将对房屋现状证据保全,测算补偿费用并专户存储或提存后拆除房屋,最终补偿按和解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二)补偿范围

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补偿。

(三)具体补偿标准

1.产权调换:住宅按1:1.2比例还房,还建后面积不足50㎡的无偿补足至50㎡;经营性用房原址或就近还建按1:1比例,异地还建按评估价值等价调换;车库可选择货币补偿或1:1产权调换,面积差异按评估价结算差价;还建房屋基础设施由征收人安装到户,交付后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2.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住宅补偿总额=房屋评估价值+装饰装修评估价值+附属物价值+临时过渡安置费+搬迁费+奖励-应缴税费;

经营性用房补偿总额=房屋评估价值+装饰装修评估价值+附属物价值+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奖励-应缴税费;

3.临时过渡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18元/㎡/月支付(证载面积不足50㎡按50㎡计算);期房过渡期限不超过24-36个月(高层建筑),逾期按1.5-3倍标准增发。

4.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被征收前一年纳税情况或评估结果确定,支付至还建房屋交付次月;逾期按1.5-2倍标准增发。

5.搬迁费:3000元/户,产权调换支付两次,货币补偿支付一次。

五、奖励机制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方案设置签约奖励与搬迁奖励:

1.签约奖励:签约起始日第1-15日签约奖10000元/户,第16-25日7500元/户,第26-30日5000元/户,逾期无励;

2.搬迁奖励:搬迁起始日第1-10日搬迁奖10000元/户,第11-15日奖7500元/户,第16-20日奖5000元/户,逾期无奖励;

3.住宅货币补偿额外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值的20%给予奖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除外)。

六、协议生效与争议处理

(一)协议生效条件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率达区域总户数90%(含)时生效,被征收人按公告时间搬迁。

(二)争议解决途径

1.协议纠纷: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2.未签约或权属不清: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金川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强制执行:被征收人逾期不履行补偿决定且未复议、诉讼的,或复议/诉讼后仍不执行的,金川县政府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

1.特殊主体处理: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户由产权人安置;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或出租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抵押或与承租人解约;

2.土地性质处理:划拨土地上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3.实施期限:本方案自2025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按四川省及金川县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严格遵循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城市更新效率与社会公平。金川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推进征收补偿工作,确保政策落实透明、规范,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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