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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48马尔康市白湾乡至金川县马奈镇段改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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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就《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248马尔康市白湾乡至金川县马奈镇段改建工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尽事项特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补偿项目及标准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规模企业(沙场、砖厂、药材种植等)。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参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一)范围认定

被拆迁房屋应在国道248马尔康市白湾乡至金川县马奈镇段施工红线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由乡(镇)、村、自然资源、科农畜局等部门共同认定。

(二)安置方式

1.宅基地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安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科农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按就近原则为被拆迁农户确定安置地点,安置地点原则上不超出本村范围内,本村范围内确实难以选址的,在不跨乡(镇)辖区范围的情况下,经被安置地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跨村安置。安置面积按《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阿府规〔20241号)执行。

新选安置地点征收的耕地不纳入社保安置范围,土地流转费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进行补偿。

宅基地安置补偿费用=房屋重置价+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家费+过渡安置费+奖励资金。

2.货币安置。鼓励被拆迁户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方式。货币补偿安置补偿费=房屋重置价+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家费+过渡安置费+基础设施配套资金+货币安置补助+奖励资金。选择货币安置需申请宅基地的,需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在建房选址时报县科农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等主管部门核实审批同意后方可修建。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用,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拆户自行解决过渡安置,由拆迁人按照每人每月56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过渡安置期为12个月。搬家费按照每户6000元给于一次性货币补助,由被拆迁人自行搬离。选择货币安置的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以被征收构建筑面积(房屋面积不含附属设施)为基数,按照26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货币安置补助按照:1人户5万元、2人户6万元、3人及以上户8万标准予以补助。

(三)奖励

1.从公告的签约起始日起,第1至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验收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20000元/户奖励;

2.从公告的签约起始日起,第11至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14000元/户奖励;

3.从公告的签约起始日起,第16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户奖励;

4.从公告的签约起始日起,第30日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在被征收人腾房交地并经征收实施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征收实施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应发放的奖励金额。

四、本方案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已生效的《金川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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