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州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四川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住强省建设工作方案》(川建行规〔2022〕1号)及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府办发〔2023〕21号)文件精神,结合县级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总体方略和州委“一州两区三家园”总体要求,围绕建设美丽富裕幸福新金川“一个大目标”,着力解决建筑业产业结构不优、行业科技创新不足、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建筑强企,培育骨干企业。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在资质升级、资金筹措、工程担保、税收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建筑企业向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等全领域综合发展。
1.探索建立县域建筑企业信誉库,建立县级领导企业联系制度和部门日常联系服务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建筑业发展会议1次。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发改经信局、金川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
2.指导建立金川县建筑企业协会,激励企业创先争优,积极参与省州建筑奖项评定。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
3.加强业务指导,在公司申报、资质办理、工程师评定等方面,主动靠前服务。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
4.对注册地在我县的正常经营的建筑企业由三级资质企业升为二级资质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5.支持外来企业投产落户,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建筑企业迁入我县正常经营满一年且当年实际完成的对应产值在12000万元、8000万元、4000万元及以上,依法诚信缴纳各项税费的建筑企业,分别发放一次性扶持金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二)助企纾困,拓展企业业务渠道,形成产值增量。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建筑企业扶持力度,逐步增加县域注册企业业务量。
6.建立县域企业联系机制,支持在县注册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深化合作,积极参与能源、交通、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矿山等领域项目建设和专业分包。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经信局、金川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
7.落实工程采购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鼓励工程采购依法依规优先面向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企业。
牵头单位:县发改经信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金川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
8.鼓励企业下沉农村建房市场,提供农村房屋建设政策支撑,加强农房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农房建设行为。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
(三)落实惠企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工程贷款、项目进度款项拨付和公司运营过程中予以支持,保障项目建设正常运行。
9.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为合同价款的10%至30%。
牵头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金川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
10.执行工程保证金规定,严格落实工程保证金种类、限额和退还规定,建筑企业可以采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牵头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金川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
11.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加强工程结算管理,严格执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不得强制要求施工单位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审计机关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牵头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金川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
12.加大金融财税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推行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作为增信措施申请银行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有市场、有信用的建筑业企业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
牵头单位:县农业银行、县农商银行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金川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
(四)规范建设行为,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执行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推进工程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管理。
13.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强化重点领域安全管控。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川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
14.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推行“评定分离”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方式;严禁招标人设置不合理、不必要的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牵头单位:县发改经信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金川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
15.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川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
16.培育产业工人队伍,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发展后备人才培育。在人才培训发证与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企业资质晋升创造条件。对建筑行业培训的工种、职业资格予以认可,纳入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并结合实际,适当简化技能补贴申报流程。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金川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由政府牵头,发改、住建、财政、税务等部门作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策合力,加大对建筑企业的服务与帮扶,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扶持政策。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衔接与协调,优化服务,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建立“挂包帮”工作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协助推进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方案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按相关规定或决定执行。
金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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