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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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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合理筹集、规范管理、有效使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指导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18号)和《阿坝州州本级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阿委退役军人(202231号)等法规、政策,结合县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根据筹资规模,对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面临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进行临时救助。

第三条 基金运行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救急救难、体现优待的原则;

(三)坚持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四)坚持帮扶能力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帮扶与统筹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帮扶对象

第四条 具有金川县户籍,面临特殊困难且在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县本级基金由县财政筹集安排,首次筹集规模为50万元,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单独建立专项基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县财政、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专项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补助,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其他合规资金。

第七条 基金为政府性基金,不向社会公众募捐。

第八条 基金应保持合理规模,基金余额需确保及时满足救助帮扶需求,基金余额低于30万元时,启动补充机制予以适当补充。

第九条 基金余额可办理银行定期存款等保值增值业务,提高基金收益,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

第十条 在确保专项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专项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专项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四章  基金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县本级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决策机构,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县本级基金本着维护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保障权益开展工作。基金帮扶使用要突出救济救难功能,重点针对退役军人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进行一人一策的个性化帮扶。

第十三条 基金使用要坚持帮扶叠加、体现优待,将社会保障普惠待遇与退役军人特殊关怀相结合,在确保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现有制度予以保障基础上,针对其特殊困难分类给予叠加优待帮扶。

第五章  帮扶内容

第十四条 基金对退役军人及其家庭面临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特殊困难进行救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生活帮扶。因火灾、自然灾害、突发疾病、事故灾难或突发意外事件致使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短时间内陷入困难、生活困难的;

(二)医疗帮扶。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付医疗费用较高,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或医疗费用经社会保障报销或医疗救助渠道救助后仍无法摆脱困境的;

(三)教育帮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高中、大学的,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

(四)就业帮扶。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较大经济困难的退役军人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退役军人家庭;

(五)创业帮扶。对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退役军人,重点用于退役军人初次创业、退役军人就业达到3人以上微小企业成长的扶持和创业资助;

(六)其他帮扶。退役军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人道救助、关爱帮扶的。

第十五条对在基金设立后参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伤亡或致病致残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优先给予救助。

第六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劳动关系在县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困难退役军人,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出具初审意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复审;无工作单位的困难退役军人,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乡(镇)核实情况并出具初审意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复审。

第十七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应在拟救助对象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同步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即发放救助资金。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退役证复印件或退役人员身份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交申请人户口复印件或能证明退役军人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困难家庭应提供低保证复印件、低收入认定告知书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其他意外事件证明;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本人及子女入学通知书、学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相关单位出具的长期失业或零就业家庭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的材料;

(六)与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一卡通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申请者在复印件上重抄银行账号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救助标准根据基金筹资规模,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视情况评估确定,一次性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条救助资金汇入申请人一卡通社会保障卡中,如无一卡通社会保障卡,可由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救助资金汇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十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经县级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帮扶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可由本人填写《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补充救助申请表》(附表2),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阿坝州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补充救助申请。

第二十特殊情况需紧急救助的,可开辟救助绿色通道即时审批,先行救助再予公示。

第二十基金申请和审批材料、发放凭证等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存档,财务档案保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不得普惠帮扶、平均分配。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对违反规定使用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帮扶救助,已获帮扶救助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依法追索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发放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或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81起实施,有效期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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