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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地摊经济”经营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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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两会”发挥“地摊经济”就业作用的指示,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规范城市管理秩序,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通过建立摊点摊区设置引导、商贩摊主清洁卫生责任、群众投诉现场快速处置等机制,更加深入推进柔性管理服务,现将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摊点摊区设置引导

从规范限时限点市场经营出发,在保障安全,不占用主干道、盲道、消防通道,不侵害他人利益,做好疫情防控和清洁卫生等工作前提下,将原有定时定点市场时间、范围进行调整,定时调整为每日下午17:30至次日早上8:00,定点地摊区:前街八步路口人行道至民贸市场人行道、金州华府前门至工会俱乐部门口人行道(仅限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和步行街前街临街广场指定地点(仅限经营小商品、水果、虫草);增加定时定点地摊:时间为晚上20:00至24:00,地点于滨河路江家湾原二中校门外至金岗湾生态农庄大门河边人行道段;全天候地摊区:110步行街阶梯(仅限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

二、商贩摊主清洁卫生责任。

有效解决经营活动引发的环境卫生问题,经营的商贩摊主严格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必须实行“一桌一垃圾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三、群众投诉现场快速处置。

按照处置问题“快”,化解问题“准”的原则。建立监管和现场快速处置机制,对商家摊主经营产生的各类扰民问题,及时开展现场处置,积极化解商家和市民因经营产生的矛盾纠纷,营造和谐共赢的经营和生活环境。

四、商贩摊主容错纠错。

对商贩摊主出现一些违规问题或者投诉问题,管理部门主动予以指导、帮助。第一次予以指导帮助;第二次予以教育提醒;第三次予以容错纠错,发放行政处罚告知单,规范监管工作程序。

五、城管巡查服务。

实行城管执法人员定时或不定时指导巡查,重点开展政策指导、商家和摊贩的宣传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经营者出现的困难,规范经营指引和服务。

六、法律责任。

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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