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城镇自来水价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全民节约用水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我局对金川县城镇自来水价格进行了成本监审、成本审核认证,形成了《金川县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金川县城镇自来水价格的意见》,并提交金川县人民政府,经十二届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金川县城镇自来水价格。
调整后的各层次用水价格如下:
1、农村村民及城镇低保居民生活用水:仍按0.42元/立方米收取;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0.68元/立方米;
3、工业用水:0.85元/立方米;
4、经营服务用水:0.98元/立方米;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水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金川县城镇自来水厂必须按本文规定的各层次用水价格收取,不得颤自提价,并做好收费公示及宣传。
新调整的自来水价格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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