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金川要闻

城乡联动美环境 现场执法见实效

发布时间:2020-08-24
字体:
访问量:
分享到:

8月23日中午,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向行为人告知其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经对其普法教育后,行为人意识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和危害性,自愿支付恢复原状代履行产生的费用,支付代履行费300元。

在此,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请依法合理处置建筑垃圾,切勿贪图方便随意倾倒。日后,我局将严厉打击各类偷倒、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附处罚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