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回应关切

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和限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5
字体:
访问量:
分享到:

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和限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金川县禁止燃放孔明灯和限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禁止燃放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531日,全境禁止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在春节期间指定时间指定区域内燃放除外)。

三、在禁止燃放时间内,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储存、违法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林区、牧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景区景点、自然保护区;(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四)车站、广场、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加油站、天然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燃气管网、输(变)电线、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五、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规范燃放要求。

(一)指定燃放时间:2026216日(除夕)0时至202633日(正月十五)24时;

(二)指定燃放区域:县城内指定燃放烟花爆竹地点为勒乌镇滨河路步道(金川大桥至梨香水岸),其他乡镇燃放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6年草原防火命令》《阿坝州人民政府2025-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阿坝州人民政府2025-2026年草原防火命令》《金川县人民政府2025-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金川县人民政府2025-2026年草原防火命令》自行确定;

(三)规范燃放期间县城内由公安局负责,各乡镇由党委政府负责,烟花爆竹必须在划分的集中燃放点内燃放;制定各燃放点应急处置方案,定人定时定责;燃放要避开可燃物,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加强协同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管,切实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七、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对其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政府报告。

八、违反本通告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政府及时制止,并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九、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

金川县公安局:110

应急管理局:0837-2522534

市场监督管理局:0837-2522123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金川县人民政府

20261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