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3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金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6〕3号),拟征收勒乌镇前锋村农村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大渡河金川水电站项目勒乌官寨居住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6年4月24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金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要闻专栏发布(网址:http://www.abjinchuan.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mh.icdnrsc.net/zd/zdplatform/)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金川县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金川县勒乌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金川县勒乌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我府【金川县勒乌镇人民政府代表我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大渡河金川水电站项目勒乌官寨居住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金川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大渡河金川水电站项目勒乌官寨居住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勒乌镇前锋村农村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5.3272公顷。其中,农用地5.327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渡河金川水电站项目勒乌官寨居住区,主要用途为:住宅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前锋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2900元/亩,其中耕地调节系数为6.0060万元/亩、园地调节系数为6.0060万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42900元/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本次征地涉及安置人员、农村村民住宅安置及安置方式,均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大渡河金川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报告(审定本)的批复》(川水函〔2021〕1143号)执行。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不涉及养老保障。
六、其他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勒乌镇前锋村农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进行公告,并在金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金川县勒乌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
(四)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事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科农畜局、县人社局、勒乌镇人民政府确认同意。
金川县自然资源局 金川县财政局
金川县科农畜局 金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勒乌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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