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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金川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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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金川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金环罚字〔2020〕05号

四川久长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品春

地址:金川县集沐乡

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环境行政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川环法金检勘字〔2020〕05号)、《环境行政案件询问笔录》(金环法行询字〔2020〕05-1号)、现场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以阿坝州金川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阿金环罚听告字〔2020〕05号和《阿坝州金川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阿金环罚事告字〔2020〕05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0年12月18日,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和《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通知》(川环发〔2019〕5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名称:金川县财政局一般预算户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金川县支行       

账   号: *******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川县人民政府或者阿坝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金川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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